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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國民事執行程序法(外國法典譯叢)
    編號:11514
    書名:法國民事執行程序法(外國法典譯叢)
    作者:
    出版社:中國法制
    出版時間:2002年12月
    入庫時間:2003-6-16
    定價: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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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圖書內容簡介

    沒有圖書簡介

    圖書目錄

    譯者導言
    法國民事執行程序法
    第一章 司法機關
    第二章一般規定
    第三章 有關強制執行措施的特別規定
    第四章 有關保全措施的專門規定
    第五章 其他過渡性規定
    法國民事執行程序法實施法令
    第一編執行法官
    第一章組織與管轄
    第二章·程 序
    第二編一般規定
    第一章 得予扣押的財產
    第二章 公共力量協助
    第三章逾期罰款
    第四章 收集情況
    第三編 歸屬扣押
    第一章一般規定
    第二章特別規定
    第四編勞動報酬的扣押與轉讓
    第五編 動產變賣扣押
    第一章一般規定
    第二章 扣押行動
    第三章 扣押財產的變賣
    第四章 扣押之附帶事件
    第五章 有關待收獲作物扣押的特別規定
    第六編 有形動產的轉移扣押與追還扣押
    第一章 動產轉移扣押
    第二章 動產追還扣押
    第七編 對陸路機動車輛的(強制)執行措施
    第一章 向省府提出申報扣押機動車輛
    第二章 通過固定車輛的方式實施扣押
    第八編 股東權益和有價證券的扣押
    第一章 扣押行動
    第二章 出售活動
    第九編 驅逐措施
    第十編 保全措施以及經法院裁判設置擔保
    第一章共同規定
    第二章保全扣押
    第三章 經法院裁判設置擔保
    第十一編 對存放在保險柜的財產的扣押
    第一章 強制執行措施
    第二章 保全扣押
    第十二編 現金的分配
    第十三編 其他與過渡性規定
    法國舊《民事訴訟法典》(節錄)
    第五卷 判決的執行
    第一編至第四編
    第五編 訴訟費用的結清
    第六編 有關判決與文書執行的
    第七編 支付扣押或異議
    第八編 動產執行扣押
    第九編 待收獲作物的扣押
    般規則
    第十編 對個人設置的定期金的扣押
    第十一編 按債權或權益比例進行分配
    第十二編 不動產扣押
    第十三編 不動產扣押的附帶事件
    第十四編 JJ匝位清償程序
    法國《新民事訴訟法典》(節錄)
    第十五編 判決的執行
    第一章 執行的一般條件
    第二章寬限期
    第三章假執行
    法國《民法典》(節錄)
    第十七編 質 押
    第一章 動產質權
    第二章 不動產質權
    第十八編 優先權與抵押權
    第一章 共同規定
    第二章優先權
    第三章抵押權
    第四章 優先權與抵押權的登錄方式
    第五章 登錄的注銷與縮減
    第六章 優先權與抵押權對持有優先權與
    抵押權標的物的第三人的效力
    第七章 優先權與抵押權的消滅
    第八章 清除財產上負擔的優先權與抵押權的
    方式
    第九章 在對夫與監護人的財產未進行登錄的
    情況下,清除抵押權的方式
    第十章 登錄簿的公告與登錄員的責任
    第十九編 強制剝奪所有權與債權人之間的順位
    第一章 強制剝奪所有權
    第二章 債權人的順位以及價金的分配
    譯者導言
    1971年9月至1973年12月,法國先后頒布了四個法令,對
    1806年的舊《民事訴訟法典》進行了全面修改。這四個法令是:
    1971年9月9日第71—740號法令,1972年7月20日第72—684
    號法令,1972年8月28日第72—788號法令以及1973年12月17
    日第73—122號法令。1975年12月5日又頒布了第75—1123號
    法令,對前述四個法令的若干條文進行了修訂,增加了一些新的
    條款,同時將它們合為一個統一的法律文件,共四卷,計1507
    條,于1976年開始實施,這就是現行的法國《新民事訴訟法
    典》。
    但是,這部新法典并沒有完全取代1806年的《民事訴訟法
    典》。舊法典中沒有廢止的條文是第一部分第五卷“判決的執
    行”,即第517條至第779條,它們是有關民事執行程序,特別
    是民事強制執行程序的規定。當然, 舊法典頒布以后的170年
    中,隨著時代變化與實踐的檢驗,這些條文也都經過修改,有的
    還修改過多次,例如,1841年6月2日法律修改了有關不動產扣
    押的規定,1938年6月17日法律又一次進行了修改。
    《新民事訴訟法典》第一卷第十五編的標題也為“判決的執
    行”,分三章(從第500條到526條),對“執行的一般條件”、
    “寬限期”以及“假執行”做了原則規定;新法典第三卷第二編
    第五章(第1281—1條到1281—12條)則對“在任何執行程序之
    外分配現金”做出了規定。
    1991年7月9日法國通過了關于改革民事執行程序的第
    91—650號法律,并于1992年7月31日頒布了實施這一法律的第
    92—755號法令。兩個法律規范自1993年1月1日開始實施,對
    舊《民事訴訟法典》第五編的規定進行了重大改革,廢止了其中
    第557條至第672條,用新的規定取而代之。在制定法的層級
    上,前者屬于立法文件,后者屬于行政法規。但是,這兩項新法
    律法令仍然沒有廢除舊法典第673條至第748條有關不動產扣押
    的規定,也沒有廢除第749條到第779條有關分配順位程序
    (Proc6dured’ordre)的規定。
    這樣一來,法國目前實行的民事執行程序法不僅與民事訴訟
    程序的一般規定分離開來,而且還分散在不同的法律文件中,其
    淵源也就具有多層次特征,既有立法淵源,也有行政法規淵源,
    以及判例和學說淵源。呈現這種狀態的原因之一是,在法國,有
    關不動產扣押的程序至今沒有進行重大改革。民事執行程序作為
    民事訴訟程序的一部分,其主要淵源是由行政權力機關制定的行
    政法規。從制定法律規范的權限來看,法律屬于立法權限,行政
    法規(法令)(d6cr6ts)屬于執行權力機關的權限。
    具體來說,法國現行的民事執行程序,特別是強制執行程序
    的規定主要見于1991年7月9日第91—650號關于改革民事執行
    程序的法律,1992年7月31日第92—755號有關該法律的實施
    法令,舊《民事訴訟法典》第673條至第779條有關不動產扣押
    以及競賣和價款分配的規定, 《新民事訴訟法典》有關執行判決
    的一般規定,特別是其中的第500條至第526條。前兩項是單行
    法律、法規,后兩項則’是成文法典。
    按照1992年7月31日法令第一條的規定,“除另有規定外,
    《新民事訴訟法典》第一卷的共同規定適用于執行法官前進行的
    執行程序” (第484條至第492條有關緊急審理裁定的規定除
    外)。這實際上指出了《新民事訴訟法典》的這些規定構成民事
    執行程序的普通法。
    此外,與執行程序有關的法律、法規還有《司法組織法典》
    有關管轄權、執行法官、執達員的規定, 《民法典》有關基本原
    則的規定,例如,動產與不動產的分類,不動產抵押權、優先
    權,末成年人等的財產、繼承、遺產分割、財產轉讓等等規定;
    《勞動法典》關于勞動報酬扣押的規定;’《稅收總法典》、《稅收征
    收手冊》等規范性文件中也有關于強制執行的規定,等等。
    為了比較完整地把握法國民事執行程序法的整體面貌,本書
    基本上收入了以上主要條文,但是與一些特別問題有關的規定,
    例如,有關個人與家庭超額負債的規定,有關公務員俸薪扣押的
    規定,有關直接支付生活撫養費的規定等等分散在不同法典或文
    件中的條文仍然沒有收入本書。
    * * * * * * * * *
    我們在研究法國現行民事強制執行程序法時,首先應當準確
    地把握它所運用的各種概念,這樣才能了解法國民事強制執行程
    序的特色所在。
    在法國民事執行法里,強制執行程序主要是扣押程序以及相
    繼的執行程序——受到扣押的財產的出售、拍賣、歸屬、轉移、
    追還等?垩菏菑娭茍绦蟹ǖ幕敬胧?垩旱哪康闹荚诎褌鶆
    人的財產置于司法的監管之下,直至變賣這些財產,清償對債權
    人的債務?垩(saisie)一詞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它是一個具
    有總稱意義的概念,可以用來指所有的強制執行程序,也可以指
    具體的執行程序,例如,歸屬扣押,動產變賣扣押,等等。
    按照不同的標準,扣押分為不同類型。
    按照實施扣押的目的來劃分, 可以分為“保全性扣押”
    (saisie conservatoire,保全扣押)和“執行性扣押” (saisie
    6x6cutoire)。
    所謂“保全性扣押”(保全扣押),本身也是一個總稱意義的
    概念:凡是“以阻止債務人減少其對債權人的財產擔保,使受到
    扣押的財產成為不得處分之財產為惟一目的的扣押”都是保全性
    扣押。
    保全性扣押可以分為“單純保全扣押”和“可以轉為執行的
    保全扣押”。保全扣押是一種臨時性扣押,單純保全扣押更是如
    此。在一定條件下,債權人也可以將保全扣押轉換為執行性扣
    押,但事先要提起(保全扣押)“有效性訴訟”,例如,將有形動
    產保全扣押轉換成動產變賣扣押;將公司股權與有價證券的保全
    扣押轉換為動產變賣扣押;將債權保全扣押轉換為債權歸屬扣
    押。實施單純的保全扣押,程序相對簡易、迅速。
    保全扣押也可以分為“一般保全扣押” (普通侏全扣押)和
    “特別保全扣押”。前者,如債權扣押、有形動產扣押,后者,如
    航空器扣押、存放在保險柜的財產扣押、公司股權與有價證券扣
    押。一般保全扣押適用于民事與商事,在緊急情況下,任何債權
    人都可以不必事先提出催告令而是依據法官的批準實施保全扣
    押,使債務人的有形財產或無形財產成為不得處分的財產。
    所謂“執行性扣押”是指以受到扣押的財產變現為目的(有
    時則是以歸還財產為目的)的任何扣押,不論是動產扣押還是不
    動產扣押都可以是執行性扣押。
    按照實施扣押的對象來劃分,可以分為不動產扣押與動產扣
    押。這種分類的基礎是《民法典》第516條有關動產與不動產的
    分類。
    當受扣押的標的物是不動產時即為不動產扣押 (saisie
    iinmobilii~re)。不動產扣押只有單一的一種,指的是“持有執行根
    據的債權人,事先發出支付催告令,并且進行催告令公告之后,
    將屬于債務人或由第三人為其利益而持有的不動產(不動產所有
    權或用益權)置于司法掌管,并獲準將其拍賣的強制執行程序”。
    當扣押的標的物是動產時即為動產扣押。按照1991年7月9
    日法律與1992年7月31日法令的規定,動產扣押(saisiemobil-
    iere)包括以下多種類型:
    (1)對金錢債權與其他無形財產的扣押,包括歸屬扣押
    (saisie-attribution)(取代過去的支付扣押——saisie-arrfit)、勞動報
    酬扣押、公司股權和有價證券扣押;
    (2)對有形財產的扣押,包括動產變賣扣押(saisie-vente)
    (取代過去的動產執行扣押——saisie-6x6cution);待收獲作物的扣
    押(saisie de r6colte sur pied), 陸路機動車輛扣押(saisie de
    v6hicule);存放在保險柜的財產的扣押(saisie des biens plac6es
    danslecofferfort);
    (3)以返還有形財產為目的的扣押,包括動產轉移扣押
    (saisie-appr~hension);動產追還扣押(saisie-revendication)。
    應當強調的是,法國法律中各種扣押名稱的原文結構很特
    別,它們基本上是由兩個獨立分開的詞組成的,例如, (動產)
    “拍賣扣押”原文為“saisie-vente”,意為“扣押——出售”; “歸
    屬扣押”,原文為“saisie-attribution”,意為“扣押——給予(分
    配)”,“支付扣押”(saisie-arret)意為“扣押——停止(支付)”,
    (動產) “轉移扣押” (saisie-appr6hension)意為“扣押——取走
    (財產)”。從這些名稱中我們可以清楚地看出各種扣押的目的。
    每一種扣押都有自己特定的標的,例如:
    “歸屬扣押”的標的是債務人對第三人享有的金錢債權,這
    是在第三人手中實施的扣押, 申請扣押的債權人必須持有確認其
    享有數額確定、已經到期、可要求清償的債權的執行根據;如果
    不是對金錢債權實施扣押,則不是歸屬扣押,而是對有形動產實
    施的“動產變賣扣押”(或者動產轉移扣押、動產追還扣押)。
    動產變賣扣押是對屬于債務人的有形動產實施的扣押,不論
    此種動產是否為債務人本人所持有,實施動產變賣扣押的債權人
    也必須持有確認其享有數額確定、已到期、可要求清償之債權的
    執行根據。
    此外,還有“陸路機動車扣押”,“寄放在銀行保險柜的財產
    扣押”、“公司股權扣押”、“有價證券扣押”,等等,這些扣押的
    標的在名稱中就表述得很清楚。
    * *   * * * * *
    按照法國民事執行程序法的規定,在有多項扣押競合的情況
    下,最先實施的扣押之后提出的扣押申請被視為扣押程序的“附
    帶事件”。一項總的基本原則是:“扣押之上實施扣押,不產生效
    力”(saisiesursaisienevaut),但是,準許后來的申請人參加扣押
    程序。
    例如,在對勞動報酬的扣押程序中,其他任何債權人如果持
    有執行根據,都可以參加扣押程序,而且不需要事先經過試行和
    解程序。不過,債權人參加扣押程序需要向法院書記員提交參加
    申請。法院書記員將此通知債務人以及已經在扣押程序中的其他
    債權人。法官事先應當審核參加扣押人的債權數額,其中包括本
    金與利息。對其他債權人參加扣押程序,可以在程序進行的任何
    時候提出異議。在實施扣押之后,如果參加人被認定沒有權利,
    債務人可以請求返還不當支付的款項。在傳統的支付扣押中也是
    夕口止匕。
    又例如,在動產變賣扣押中,如果有一名債權人申請實施扣
    押,其他債權人也有可能主張自己的債權。按照法國法原來規定
    的程序(動產執行扣押),在扣押程序實施過程中不準許其他債
    權人參加,其他債權人只能就拍賣價款提出支付異議,F在的立
    法則相反,承認其他債權人可以參加正在進行中的動產變賣扣押
    程序,但是,在財產拍賣之前、對拍賣的財產進行復核之后,則
    不能再提出參加扣押程序的請求。最先申請扣押的債權人并不享
    有任何優先權。其他債權人只需要證明自己持有執行根據以及自
    己的債權是數額確定、可以追償的債權, 即可參加扣押。在
    1991年7月9日法律第50條以及1992年7月31日的法令第118
    條及隨后條款使用“止付異議” (。pposition)這一術語來統指其
    他債權人對扣押程序的任何參加,實施“止付異議”可以有三種
    方式:參加動產變賣扣押程序;對最先實施的扣押的擴張;對最
    先實施扣押人取得代位權。
    參加不動產扣押程序要復雜一些。首先,對不動產扣押附帶
    事件的定義就有不同的理解, 因為《民事訴訟法典》并沒有對附
    帶事件做出任何定義,但它明確規定了八種附帶事件。因此,無
    論在學理上還是法院判例,都存在兩種不同的傾向:對附帶事件
    做!皵U張性解釋”,或者對其做“限制性解釋”。法院判例最終認
    為,“只有產生于扣押程序并且直接與此程序有關聯的異議,才
    能構成《民事訴訟法典》第718條意義上的附帶事件!
    因多名債權人對不動產申請扣押而產生的附帶事件主要是
    指,多名債權人同時或者先后對同一債務人提出了不動產扣押申
    請,這些扣押申請要么是針對相同財產,要么是針對不同財產,
    這樣,就會出現各種不同情形:
    1)兩項扣押針對相同財產。第二位扣押申請人不可能獨立
    于最先實施的扣押而實施第二次扣押,這就是“扣押之上實施扣
    押,不產生效力”的原則,因此,即使有多項扣押申請提出,整
    體上引導扣押繼續進行的,始終是最先實施扣押的債權人;不
    過,在此情況下,如果未得到已經參加扣押的債權人的同意,最
    先實施扣押的債權人也不得撤銷扣押。
    2)第二次扣押的范圍大于第一次扣押的范圍。于此情形,
    第二項催告令也要進行公告,但僅就第一項催告令的公告末涉及
    到的那些財產進行公告,隨后,兩次扣押的程序合并在同一法院
    進行。
    3)前后兩項扣押申請針對的是不同的財產。這種情況,要
    區分受到扣押的各項不動產位于同一司法管轄區還是位于不同司
    法管轄區。前者,所有的強制執行申請均予集中, 由最先提出扣
    押申請的人繼續實施扣押程序;后者,不可能進行扣押程序的合
    并,但是,如果位于多個行政區內的財產屬于惟一的同一經營事
    業,仍然可以進行扣押程序的合并。
    與此同時, 《民事訴訟法典》還對不動產扣押程序中取得代
    位權的問題做出了明確規定:在特定條件下,準許后來申請不動
    產扣押的人取代最先實施扣押的人繼續實施扣押程序。
    由此可見,在多項不動產扣押申請競合的情況下,法國法律
    規定了三種程序:參加程序、合并程序與代位程序。
    * * * * * * *
    在《民事訴訟法典》規定的不動產扣押程序中,有一種“加
    價拍賣”程序,它是指:在拍賣已經成交之后,凡是提出加價至
    少高出原拍賣成交主價款十分之一的人,均可在10日內提出更
    高應價,對已拍賣成交的不動產再次拍賣。更高應價一經提出不
    得撤回。所以,加價拍賣的條件是“競價成交后10日內提出至
    少高出成交價十分之一的出價”。加價拍賣是拍賣程序的繼續,
    因此是“競標之上的競標”(surenchbm)(在動產拍賣中不準許進
    行“加價拍賣”),加價競賣的得標人(買受人)立即成為拍賣標
    的物的所有權人。
    如果得標人不支付價款與拍賣費用,將引起不動產“再行拍
    賣”(folleenchere)程序,對原來已經拍賣成交的物品再行拍賣。
    在法國不動產扣押程序中,再行拍賣(folleenchbre)的本意
    是“高聲叫價拍賣”?偟膩碚f,再行拍賣是針對“得標人不履
    行競標細則規定之條件”而設置的程序。 《民事訴訟法典》第
    733條的條文即是如此: “得標人如果不履行競標條款的規定,
    不動產將再行拍賣(folleenchbre)!边@與我國“拍賣法”第39
    條的規定相類似。因此,再行拍賣與加價拍賣是不同的程序。除
    了第733條的規定之外, 《民事訴訟法典》還有其他一些條文也
    規定了對已經得標的財產再行拍賣,例如,第713條規定得標人
    在競賣得標之后20日內不提出證明的,可以受到再行拍賣不動
    產的申請,且不影響運用其他的法律途徑對該財產進行公開拍
    賣;第716條規定得標人有義務在得標之日起兩個月內在抵押權
    登錄處進行公告,否則,將對不動產再行拍賣;第750條規定
    “不動產拍賣的得標人有義務在其得標后2個月內到抵押權登錄
    處公告其得標判決,并且在(有人)向上訴法院提出了上訴的情
    況下,得標人應當在上訴法院做出的確認原判的判決之后兩個月
    內進行此項公告,否則,其競價得標的不動產將再行拍賣。
    * * * * * * * *
    在實施執行程序的機關方面,我們需要強調的是執行法官制
    度與執達員的職能。
    1991年7月9日的法律重新規定設置執行法官,1993年1月
    開始正式實行這一制度。執行法官是專門處理執行爭議的法官。
    凡是涉及執行方面的爭議,均由執行法官管轄,這是一種排他性
    專屬管轄權,其他所有的法官都應當依職權提出自己無管轄權。
    執行法官不是具體實施執行行為的法官。負責具體執行行動的是
    司法執達員。執行法官的職權由大審法院院長行使,但大審法院
    院長得將此職權委托給本法院的一名或數名法官行使。大審法院
    院長確定此項授權的時間與地域范圍。因此,原則上,執行法官
    就是大審法院院長,通常情況下,執行法官是獨任法官,被稱為
    “惟一的法官”,但是他也可以將執行爭議移送合議庭,由合議庭
    作為執行法官做出審理裁判。由于初審法院法官也隸屬于大審法
    院,因此大審法院院長也可以委托初審法院法官為執行法官。
    按照1991年法律與1992年法令的規定,執行法官的主要職
    責是處理涉及執行根據與執行程序的爭議,做出批準采取保全措
    施的決定,命令實施執行,責令妨礙執行行動的人承擔損害賠償
    責任,解決有關執行費用的爭議,決定逾期罰款。
    在法國,具體負責強制執行行動的是司法執達員 (1eshuis—
    siersdeiustice)。目前,法國共有近3300名司法執達員,他們是
    司法助理人員,也是惟一有權執行司法文書和執行根據的人員。
    這體現了司法執達員對實施民事執行行動所享有的壟斷地位。為
    了實施執行行動,司法執達員可以了解情況,并且應當告知債務
    人享有哪些權利,債務人在哪些情況下可以提出異議;在實施執
    行行動遇到困難時,司法執達員制作筆錄并提交執行法官處理。
    在遇到債務人抗拒執行時,司法執達員有權請求公共力量協助,
    司法執達員在實施執行行動中受法律保護,針對司法助理人的暴
    力行為構成刑事犯罪。為了保障強制執行/頃利進行,司法執達員
    有可能請求行政當局給予支持。國家有義務對判決和其他執行依
    據的執行給予協助。如果行政當局拒絕給予協助,可能要承擔賠
    償責任。
    *  * * * * * * *
    毫無疑問,任何一種程序設計都不會圓滿無缺,都不會無懈
    可擊。法國民事強制執行程序雖然比較完善,但同樣有值得探討
    和改革的必要,正因為如此,法國法在這方面的改革也在不斷進
    行之中。希望本書能有益于我國民事執行程序的進一步完善。
    本書譯文錯誤與欠妥之處在所難免,如得賜教,不甚感謝。
    羅結珍
    刪2年10月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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