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損害責任與物件損害責任,是現代侵權法上兩種最主要的因
“物的行為”引起的責任類型,承載著風險分擔與損害救濟的民法基本
功能。隨著社會的不斷發展,人們管領的動物或物件對象趨于復雜,相
關損害接踵而至,動物損害責任與物件損害責任的地位日益突顯,成為
侵權責任體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部分。2009年12月26日通過的《侵
權責任法》以獨立成章的方式分別確立·了動物損害責任和物件損害責
任,可謂是當代侵權法立法例之一大創新,既為我國司法實踐提供了明
確的裁判指引,也為學術研究提供了豐富的立法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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