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法律、司法解釋、法規等的分類,我們通常是將《刑法》和《紀律處分條例》的有關規定放在首位,因為這是在實踐中最常用的,其他的規定原則上按照時間的先后順序進行排列。需要特別注意的是,有些規定已經廢止,但是我們仍將其列上,主要有以下三點考慮:一是方便我們了解有關規定的立法沿革,加深我們對現有規定的理解;二是依照“從舊兼從輕”的原則,如果違紀行為發生在新規定公布之前,仍將適用舊規定,除非新規定的處罰比舊規定輕;三是如果有的案件進行申訴,一定要從當時的有關規定出發來衡量定性是否準確、量紀是否恰當,即使當時的規定當前已被廢止,也不能適用當前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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