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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美國《1939年信托契約法》及相關(guān)證券交易委員會(huì )規則與規章(美洲)
    編號:65902
    書(shū)名:美國《1939年信托契約法》及相關(guān)證券交易委員會(huì )規則與規章(美洲)
    作者:中證監管委編譯
    出版社:法律
    出版時(shí)間:2015年10月
    入庫時(shí)間:2015-11-8
    定價(jià):138
    該書(shū)暫缺

    圖書(shū)內容簡(jiǎn)介

    美國《1939年信托契約法》(以下簡(jiǎn)稱(chēng)該法)作為1929~1933年大危機的產(chǎn)物,意圖恢復人們對市場(chǎng)的信心,并經(jīng)受了市場(chǎng)對其適用性的數十載考驗。該法雖經(jīng)《1990年信托契約改革法》和2010年國會(huì )第229號公法法案的諸多重大修改,但是,其追求的基本理念和價(jià)值取向始終如一。綜而觀(guān)之,該法主要有以下內容和要點(diǎn):
      第一,該法開(kāi)篇即提出了進(jìn)行信托契約規制的必要性。正如該法在第302條所闡述的那樣,如果債務(wù)人不能指定受托人,那么投資者可能因為人數眾多、無(wú)法統一訴訟而使其合法權利無(wú)法得到完整維護。即使指定了受托人,如果受托人不具有足夠的權能或者資源,或者存在利益沖突,投資者的利益同樣不能得到充分保護;谛畔⒉粚ΨQ(chēng),債務(wù)人未向受托人和投資者提供足夠的信息,這會(huì )為滋生欺詐提供溫床。投資者在一般情況下沒(méi)有直接參與信托契約的擬定,使他們即便在事后認識到信托契約的缺陷,也無(wú)法予以糾正。正是由于諸如此類(lèi)危害投資者利益的情形存在,如果不對其進(jìn)行嚴格規制,資本市場(chǎng)將因為缺乏投資者信心而可能走向崩潰。
      第二,該法詳細規定了被豁免的證券、交易以及登記要求。該法第304條以否定式的列舉法廓清了被豁免的證券與交易的外延。為了增強第304條的適用性和可操作性,《聯(lián)邦規章匯編》第17編第260.4a—1節至第260.4d—11T節以13條規則對其進(jìn)行了細化,規定發(fā)行金額在500萬(wàn)美元以上的證券不得主張豁免;豁免申請應當使用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huì )(Securities and Exchange Commission,SEC)規定的表格T—4,并從內容和形式上對申請表的制作提出要求,甚至規定了申請所用紙張的尺寸及頁(yè)面的排版;SEC根據提出豁免申請的法律依據不同,決定是否舉行聽(tīng)證。第304條和相關(guān)的規則為申請人判斷可以被豁免的證券和豁免申請的提交程序提供了法律依據。
      第305條規定了須按照《1933年證券法》進(jìn)行注冊的證券,在指定契約受托人時(shí),委托人應向SEC提供足夠的信息使其能夠認定該受托人符合法律規定,否則,SEC可以頒發(fā)拒絕令阻止登記申報書(shū)生效。與之配套的規則包括《聯(lián)邦規章匯編》第17編的第260.5a—1節至第260.5b—3節共6條規則。第260.5a—1節規定了受托人資格申報表的使用情形,表格T—1用于指定公司為合格信托契約受托人的場(chǎng)合,與之相應,表格T—2用于指定個(gè)人為合格信托契約受托人的場(chǎng)合。
      第三,SEC的權力在該法的框架中得到了極大擴張。要使該法的要求適用于變化的市場(chǎng)環(huán)境,同時(shí)又要實(shí)現保護投資者利益和維護公共利益的基本目的,廣泛的豁免權是必要的。SEC通過(guò)行使豁免權,以規章、命令和規則的靈活性彌補成文法僵化的不足。此外,SEC還可以舉行聽(tīng)證、進(jìn)行必要的調查,并可請求財政部、貨幣監理署、聯(lián)邦儲備系統理事會(huì )、聯(lián)邦儲備銀行和聯(lián)邦存款保險公司向其提供與受托人有關(guān)的信息。為了確保SEC的權力不被濫用,該法對其權力進(jìn)行了必要的約束和限制,規定SEC對受托人的調查和信息的獲取僅限于確定受托人資格的目的,并授權法院對SEC的法令進(jìn)行審查,對侵害或者違反授權規定的任何規則、規章和法令進(jìn)行管轄。
      富蘭克林·羅斯?偨y在驅散大危機對人們心理所造成的巨大陰影過(guò)程中,堅信“陽(yáng)光是最好的消毒劑,燈光是最稱(chēng)職的警察”,并意圖利用披露機制來(lái)增強證券發(fā)行的透明度,消除投資者對市場(chǎng)的不信任。因此,該法對沒(méi)有依法進(jìn)行登記和披露的證券保持著(zhù)高度的警惕,通過(guò)細致入微的要求避免不公正的結果出現。相關(guān)的法律規定是該法第307條和《聯(lián)邦規章匯編》的32條規則(第260.7a—1節至第260.7a—9節、第260.7a—15節至第260.7a—37節),第307條是該法所有條文中配套規則最為繁多的一條,涵蓋了契約合格申請的提交程序和生效要件,申請和報告的外在形式要求及內在實(shí)質(zhì)要求,申請與報告的查閱途徑。
      第四,該法全面地規定了受托人的資格、權利和義務(wù)。信托產(chǎn)生與發(fā)展的歷史清晰地表明,其以維護受益人的利益為使命,因而法律和判例加諸受托人以嚴格而繁重的義務(wù)。該法第310條至第317條規定了契約受托人的資格、向證券持有人報告的事項及提交方式、受托人的特殊權利與義務(wù)責任,與之配套的規則是第260.10a—1節至第260.10a—5節、第260.10b—1節至第260.10b—6節、第260.11b—4節和第260.11b—6節。
      第310條要求契約受托人中至少有一個(gè)是機構受托人,能夠行使公司信托的權能,受到美國政府或者外國政府有關(guān)當局的監督檢查,并規定了該機構受托人在任何情況下的資本和盈余的最低額。為了最大限度地保護證券持有人的利益,該法規定了利益沖突條款,即如果契約受托人獲得了與其作為受托人職責不相符合的沖突利益,并未在獲得利益后的90日內消除這一沖突利益,其要么辭職,要么在90日期滿(mǎn)后的10日內以規定的方式通知證券持有人。這體現了司法實(shí)踐對受托人獲得沖突利益所采取的一定隱忍態(tài)度。此外,受托人還被賦予一些特殊的權利,以使其在特殊的情況下有效保護證券持有人利益。第317條明確規定當債務(wù)人未支付到期的本金或者利息時(shí),受托人有權以自己和明示受托人的名義提起訴訟,并有權提交必要的證據。
      為了與其權利相一致,法律也規定了受托人的義務(wù)和責任。在不超過(guò)12個(gè)月的間隔期間內,受托人應就受托人資格的變化情況、沖突利益關(guān)系的創(chuàng )設或者重大變化及其他相關(guān)的財產(chǎn)問(wèn)題向證券持有人進(jìn)行報告,在違約的情況下履行通知義務(wù)和其他作為受托人應該履行的注意和謹慎義務(wù),并對自身的疏忽或者故意的不當行為承擔責任。
      第五,該法規定了債務(wù)人的報告義務(wù)及對違法行為的懲罰。第314條及《聯(lián)邦規章匯編》第260.14a—1節 、第260.19a—1節、第261部分和第269部分共14條規則約束著(zhù)債務(wù)人的報告義務(wù)。該法還規定了誤導性陳述和非法陳述的法律責任和懲罰措施。第323條規定,任何人在向SEC提交文件時(shí)進(jìn)行了誤導性陳述,依該陳述享有信賴(lài)利益而遭受損失的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普通法或者衡平法上的訴訟,法院可依據自由裁量權判令一方支付受害方的訴訟費用、律師費用和其他合理費用。第324條規定任何人在證券發(fā)行的任何階段不得對SEC的態(tài)度進(jìn)行非法的陳述,否則應當承擔第325條規定的法律后果,即不超過(guò)1萬(wàn)美元的罰金或不超過(guò)5年的監禁,或二者并罰。
      第六,該法關(guān)注其相關(guān)規定對現有其他法律的影響。該法并非只關(guān)心自身的完備性,還注重整個(gè)法律體系的協(xié)調一致,尊重其他法律的規定。第326條規定該法不得影響《1933年證券法》和《1934年證券交易法》的管轄權,不得影響任何人按照這些法律規定所具有的合法權利和義務(wù);在不與該法沖突的情況下,其他有關(guān)機構和官員對任何人和任何證券的管轄權不受影響。為了維護該法的權威性和可操作性,第327條規定與該法規定相反的條款無(wú)效,第328條規定該法的規定在適用時(shí)具有可分性,即如果該法部分在適用時(shí)被認定為無(wú)效,這一情形并不影響其他部分的有效性。
      即便是在美國,對《1939年信托契約法》及其相關(guān)聯(lián)邦規章的研究也十分稀少。翻譯、出版該法及其配套規章,可以以中文的形式展現這一法律面貌,期冀能夠對完善我國立法和加強我國對這一制度的研究有所貢獻。

    圖書(shū)目錄

    1939年信托契約法1
    第301條 簡(jiǎn)稱(chēng)3
    第302條 規制的必要性3
    第303條 定義5
    第304條 豁免證券與交易11
    第305條 須按照《證券法》進(jìn)行注冊的證券15
    第306條 沒(méi)有按照《證券法》注冊的證券19
    第307條 適用于不需注冊證券的契約的條件要求23
    第308條 與《證券法》和其他法律的程序整合23
    第309條 合格生效的時(shí)間與效果25
    第310條 受托人的適格與失格27
    第311條 對債務(wù)人請求權的優(yōu)先收集39
    第312條 債券持有人名單45
    第313條 契約受托人報告47
    第314條 債務(wù)人提交的報告;遵守契約規定的證據51
    第315條 受托人的義務(wù)和責任61
    第316條 債券持有人的指示和棄權;禁止損害持有人受償的權利65
    第317條 受托人的特別權能;支付代理人的義務(wù)67
    第318條 契約規定的效果69
    第319條 規則、規章和命令69
    第320條。樱牛寐(tīng)證71
    第321條。樱牛玫奶貏e權力71
    第322條 法院對命令的審查;對侵害和訴訟的管轄權75
    第323條 誤導性陳述的責任75
    第324條 非法陳述77
    第325條 處罰79
    第326條 對現有法律的影響79
    第327條 相反的規定無(wú)效79
    第328條 規定的可分性79
    《聯(lián)邦規章匯編》第十七編:商品和證券交易81
    第260部分——《1939年信托契約法》之一般規則和規章83
    規則和規章中的詞語(yǔ)83
    第260.0—1節 本法包含的定義的應用83
    第260.0—2節 規則和規章所用詞語(yǔ)的界定83
    第260.0—3節 本法某些條使用的“規則和規章”的界定85
    第260.0—4節 向SEC提交文件的編號87
    SEC辦公室87
    第260.0—5節 SEC辦公時(shí)間87
    第260.0—6節 不得披露在檢查和調查過(guò)程中獲得的信息89
    第260.0—7節 《規制靈活法》上的小實(shí)體91
    第260.0—11節 發(fā)行人某些陳述的責任91
    第303條項下的規則95
    第260.3(4)—1節 對第303(4)條規定的在某些交易中存在的“從承銷(xiāo)商或
            交易商手中獲得不超過(guò)分銷(xiāo)商或銷(xiāo)售商獲得的通常和
            慣常的傭金”的界定95
    第260.3(4)—2節 對第303(4)條某些交易中的“分銷(xiāo)”的界定95
    第260.3(4)—3節 對第303(4)條某些交易中的“參加”和“參與”的界定95
    第304條項下的規則97
    第260.4a—1節 第304(a)(8)條項下的受豁免證券97
    第260.4a—2節 第304(d)條項下的受豁免證券97
    第260.4a—3節 第304(a)(9)條項下的受豁免證券97
    第260.4c—1節 第304(c)條項下的申請表99
    第260.4c—2節 對申請表及內容的總要求99
    第260.4c—3節 份數、提交、簽名和裝訂99
    第260.4c—4節 依照第304(c)(1)條提出的申請99
    第260.4c—5節 依照第304(c)(2)條提出的申請99
    第260.4d—7節 豁免于本法一項或一項以上規定的申請101
    第260.4d—8節 內容101
    第260.4d—9條 加拿大信托契約豁免于本法具體規定101
    第260.4d—10節 依照本章第230.802節發(fā)行證券的豁免103
    第260.4d—11T節 依據《1933年證券法》規則239T(第230.239T節)發(fā)行和出
            售適格的信用違約調期的暫時(shí)豁免103
    第305條項下的規則103
    第260.5a—1節 適格和資格申報表103
    第260.5a—2節 對適格和資格申報表及內容的總要求105
    第260.5a—3節 份數、提交、簽名和裝訂105
    第260.5b—1節 按照《信托契約法》第305(b)(2)條決定被指定為延遲發(fā)行
           證券的受托人的適格申請105
    第260.5b—2節 申請表及內容的總要求105
    第260.5b—3節 份數、提交、簽名105
    第307條項下的規則107
    契約合格申請107
    第260.7a—1節 申請表107
    第260.7a—2節 申請中指定的送達代理人的權能107
    第260.7a—3節 份數、提交、簽名和裝訂107
    第260.7a—4節 時(shí)間的計算109
    第260.7a—5節 修改的提交、份數109
    第260.7a—6節 電報延遲修改109
    第260.7a—7節 依《證券法》第8(a)條征得SEC同意的修改的生效日期109
    第260.7a—8節 依《證券法》第8(a)條按照SEC的命令提交的修改的生效日期109
    第260.7a—9節 延遲修改109
    對申請、申報和報告的形式和內容的總要求111
     總則111
    第260.7a—15節 第260.7a—15節至第260.7a—37節的范圍111
     形式要求111
    第260.7a—16節 包括的事項,事項和對應內容之間的區分,說(shuō)明的省略111
    第260.7a—17節 紙張的質(zhì)量、顏色和規格113
    第260.7a—18節 字跡清晰113
    第260.7a—19節 裝訂邊距113
    第260.7a—20節 附文、插入113
     對內容的總要求113
    第260.7a—21節 清晰113
    第260.7a—22節 不為人知的信息或不能合理獲取的信息115
    第260.7a—23節 條目不適用或對應內容為“無(wú)”的說(shuō)明115
    第260.7a—24節 有關(guān)過(guò)往期限的用詞115
    第260.7a—25節 將來(lái)時(shí)間的用詞115
    第260.7a—26節 控制之否認115
    第260.7a—27節 證券類(lèi)別115
    援引117
    第260.7a—28節 在申請、申報或報告中并入出示件之外的事項以作為
            條目的對應內容117
    第260.7a—29節 出示件的援引117
    第260.7a—30節 援引材料的識別,援引的形式117
    第260.7a—31節 有爭議的材料的援引119
    第260.7a—32節 援引致使文件不完整、不清楚或使人困惑119
    出示件119
    第260.7a—33節 額外的出示件119
    第260.7a—34節 實(shí)質(zhì)相同文件的省略119
    修改119
    第260.7a—35節 對修改的形式要求119
    第260.7a—36節 對修改的簽名121
    申請、申報和報告的查閱與公開(kāi)121
    第260.7a—37節 申請、申報和報告的查閱121
    第310條項下的規則121
    第260.10a—1節 依照本法第310(a)(1)條決定外國人擔任唯一受托人的
            適格性的申請121
    第260.10a—2節 對申請表及內容的總要求121
    第260.10a—3節 份數、提交、簽名123
    第260.10a—4節 受托人對送達代理人的同意123
    第260.10a—5節 加拿大受托人的適格性123
    第260.10b—1節 百分比的計算125
    第260.10b—2節 依第310(b)(1)(ii)條提出的申請127
    第260.10b—3節 有關(guān)受托人與承銷(xiāo)商之間隸屬關(guān)系的申請127
    第260.10b—4節 依照本法第310(b)條延緩受托人辭職的申請129
    第260.10b—5節 內容129
    第260.10b—6節 通知—豁免申請程序131
    第311條項下的規則131
    第260.11b—4節 第311(b)(4)條中的“現金交易”的界定131
    第260.11b—6節 第311(b)(6)條中的“自?xún)斝云睋钡慕缍?31
    第314條項下的規則133
    定期報告133
    第260.14a—1節 第260.7a—15節至第260.7a—38節的應用133
    第260.19a—1節 遵守《信托契約法》第314(a)(1)條有關(guān)某些適格契約
            債務(wù)人的規定133
    第261部分——有關(guān)《1939年信托契約法》和依該法制定的一般規則和
           規章的解釋性文件135
    第269部分——《1939年信托契約法》規定的表格139
    第269.0—1節 表格的獲得139
    第269.1節 T—1表:公司受托人適格和資格登記申報139
    第269.2節 T—2表:個(gè)人受托人適格和資格登記申報139
    第269.3節 T—3表:信托契約合格申請表141
    第269.4節 T—4表:《1939年信托契約法》第304(c)條規定的豁免申請表141
    第269.5節 F—X表,該表用于以下主體指定送達代理人:按照F—8表、F—9表、
    F—10表或F—80表(本章第239.38節、第239.39節、第239.40節或第239.41節)注冊證券的發(fā)行人,或按照40—F表(本章第249.240f節)注冊證券或提交定期報告的發(fā)行人,或按照附表13E—4F、附表14D—1F或附表14D—9F(本章第240.13e—102節、第240.14d—102節或第240.14d—103節)提交收購要約文件的任何發(fā)行人或其他非美國人,擔任按照F—7表(本章第239.37節)、F—9表、F—10表或F—80表注冊證券的受托人的非美國人141
    第269.6節。郾A簦143
    第269.7節 ID表:向公司財務(wù)信息在線(xiàn)數據庫(EDGAR)提交文件獲取接入碼的
    統一申請表143
    第269.8節 SE表:電子申報人提交紙質(zhì)出示件的表格145
    第269.9節 T—6表:根據《1939年信托契約法》第310(a)(1)條確定外國人作為
    機構受托人的適格申請表145
    第269.10節 TH表:借助暫時(shí)困難豁免的通告145
    詞匯表146
    后記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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